灌政办发〔2017〕151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产
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切实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资产租赁的范围
对外租赁的国有资产包括: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拥有的闲置房屋、场地及其它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问题。
二、规范国有资产租赁程序
国有资产租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竞价方式。
(一)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县国资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出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经批准后,由出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竞价形式公开租赁。
(二)信息发布。租赁信息由中介机构在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告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
(四)竞价租赁。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公告期满后采用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不得以内部邀标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无竞标人应标,可采用降低租赁底价(一次不能超过原底价的10%)的方式再次租赁,直到成交为止。再次租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间有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并认可第1次公开租赁底价的可直接确定为承租人。
(五)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资产出租单位中标确认书为准。对未中标人现场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六)合同签订和备案。租赁竞标成功后,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延长合同期限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但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用途、租赁价格、安全生产责任、修缮责任、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企业因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等条款。出租单位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合法证件到县国资监管部门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县国资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继续租用申请,继续租用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事项。双方协商同意后,资产出租单位可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并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鉴证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须按期无条件交回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
三、加强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管理
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进入县财政专户,由县财政统一调度使用。县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时要使用地税租赁业专用发票收取租金,列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由企业管理使用。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租赁收入。
四、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县国资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地选取资产租赁项目,对企业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资产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法规措施,保证合同履行,未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资产出租单位违反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出租资产、不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合同、不收取租赁费或者少收取租赁费等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出租中标人或竞得人无故放弃中标和竞得资格者拒签合同者,按相关法律没收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资产出资单位负责人在资产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